租賃的分拆與合并_25年注冊會計師會計考點搶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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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的分拆與合并
(一)租賃的分拆
準則規定,合同中同時包含多項單獨租賃的,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將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別各項單獨租賃進行會計處理。合同中同時包含租賃和非租賃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將租賃和非租賃部分進行分拆,除非企業適用租賃準則的簡化處理。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使用已識別資產的權利構成合同中的一項單獨租賃:
(1)承租人可從單獨使用該資產或將其與易于獲得的其他資源一起使用中獲利。易于獲得的資源是指出租人或其他供應方單獨銷售或出租的商品或服務,或者承租人已從出租人或其他交易中獲得的資源。
(2)該資產與合同中的其他資產不存在高度依賴或高度關聯關系。例如,若承租人租入資產的決定不會對承租人使用合同中的其他資產的權利產生重大影響,則表明該項資產與合同中的其他資產不存在高度依賴或高度關聯關系。
提示:
(1)承租人的處理【點撥】
在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賃和非租賃部分時,承租人應當按照各項租賃部分單獨價格及非租賃部分的單獨價格之和的相對比例分攤合同對價。租賃和非租賃部分的相對單獨價格,應當根據出租人或類似資產供應方就該部分或類似部分向企業單獨收取的價格確定。如果可觀察的單獨價格不易于獲得,承租人應當最大限度地利用可觀察的信息估計單獨價格。
點撥:
(1)承租人對租賃部分和非租賃部分選擇分拆,租賃部分按照租賃準則處理,非租賃部分按照其他適用準則處理;
(2)承租人選擇不分拆,合并為租賃按租賃準則處理。
提示:
為簡化處理,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賃資產的類別選擇是否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賃和非租賃部分。承租人選擇不分拆的,應當將各租賃部分及與其相關的非租賃部分分別合并為租賃,按照租賃準則進行會計處理。但是,對于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應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承租人不應將其與租賃部分合并進行會計處理。
(2)出租人的處理【點撥】
出租人應當分拆租賃部分和非租賃部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關于交易價格分攤的規定分攤合同對價。
點撥:
出租人租賃部分按《租賃》準則處理,非租賃部分按《收入》準則處理。
(二)租賃的合并
企業與同一交易方或其關聯方在同一時間或相近時間訂立的兩份或多份包含租賃的合同,在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應當合并為一份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1)該兩份或多份合同基于總體商業目的而訂立并構成一攬子交易,若不作為整體考慮則無法理解其總體商業目的。
(2)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的某份合同的對價金額取決于其他合同的定價或履行情況。
(3)該兩份或多份合同讓渡的資產使用權合起來構成一項單獨租賃。
兩份或多份合同合并為一份合同進行會計處理的,仍然需要區分該一份合同中的租賃部分和非租賃部分。
知識點來源:第十四章 租賃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志鳳老師24年《會計》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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