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值準備轉回的處理原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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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值準備轉回的處理原則
其他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但是,遇到資產處置、出售、對外投資、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方式換出、在債務重組中抵償債務等情況,同時符合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企業應當將相關資產減值準備予以轉銷。
(一)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
資產可收回金額確定后,如果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企業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折舊(或累計攤銷)和累計減值準備后的金額。
(二)確認減值損失后折舊攤銷的會計處理
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余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后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
(三)減值準備轉回的處理原則
其他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但是,遇到資產處置、出售、對外投資、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方式換出、在債務重組中抵償債務等情況,同時符合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企業應當將相關資產減值準備予以轉銷。
資產減值損失的賬務處理
會計分錄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XX資產減值準備
適用于《企業會計準則8號》規定進行減值的資產:
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研發支出)、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長期股權投資、商譽,減值不可轉回;
適用于金融工具準則規定進行減值的資產:應收賬款、債權投資、其他債權投資和合同資產等,減值可以轉回;
適用于其他準則規定進行減值的資產,存貨、遞延所得稅資產、持有待售資產/處置組、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約成本,
減值可以轉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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