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減值可以不估計其可收回金額的情況
精選回答
企業資產存在下列情況的,資產減值可以不估計其可收回金額:
(一)以前報告期間的計算結果表明,資產可收回金額遠高于其賬面價值,之后又沒有發生消除這一差異的交易或者事項的,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可以不需重新估計該資產的可收回金額。
(二)以前報告期間的計算與分析表明,資產可收回金額對于資產減值準則中所列示的一種或者多種減值跡象反應不敏感,在本報告期間又發生了這些減值跡象的,在資產負債表日企業可以不需因為上述減值跡象的出現而重新估計該資產的可收回金額。
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假設目前銷售)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假設繼續持有)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
估計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時的特殊情況(不需要同時估計的情形)
(一)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只要有一項超過了資產的賬面價值,就表明資產沒有發生減值,不需要再估計另一項金額。
(二)沒有確鑿證據或者理由表明,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顯著高于其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可以將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視為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如:持有待售類別)
(三)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如果無法可靠估計的,應當以該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作為其可收回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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