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方披露_24年注冊會計師會計劃重點
注冊會計師會計科目的第二十三章財務報告的學習即將結束,東奧幫助大家整理了章節重要考點,如下文為相關知識點關聯方披露的內容,考生可以根據下文內容復習鞏固本知識點,在完成章節學習后也要使用習題進行練習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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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二十三章:財務報告
第六節:財務報表附注披露
【知 識 點】
關聯方披露
(一)關聯方關系的認定
關聯方關系的存在往往是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為前提條件的。在判斷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時,應當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
從一個企業的角度出發,與其存在關聯方關系的各方包括:
1.該企業的母公司【點撥】,不僅包括直接或間接地控制該企業的其他企業;也包括能夠對該企業實施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單位等。
點撥:
第1項:
(1)A控制B,A和B是關聯方;
(2)A控制B,B控制C,A和C也是關聯方;
(3)A控制B,A與B一起控制C,A和C也是關聯方。
2.該企業的子公司,包括直接或間接地被該企業控制的其他企業,也包括直接或間接地被該企業控制的企業、單位、基金等特殊目的實體。
3.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例如,A公司和B公司同受C公司控制,從而A公司和B公司之間構成關聯方關系。
4.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點撥】的投資方。這里的共同控制包括直接的共同控制和間接的共同控制。對企業實施直接或間接共同控制的投資方與該企業之間是關聯方關系,但這些投資方之間并不能僅僅因為共同控制了同一家企業而視為存在關聯方關系。
點撥:
第4項:
A、B、C三個企業共同控制D企業,從而A和D、B和D以及C和D存在關聯方關系。如果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A和B、A和C以及B和C之間不構成關聯方關系。
5.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這里的重大影響包括直接的重大影響和間接的重大影響。對企業實施重大影響的投資方與該企業之間是關聯方關系,但這些投資方之間并不能僅僅因為對同一家企業具有重大影響而視為存在關聯方關系。
6.該企業的合營企業【點撥】。合營企業包括合營企業的子公司。合營企業是以共同控制為前提的,兩方或多方共同控制某一企業時,該企業則為投資者的合營企業。
點撥:
第6項:
A、B、C、D企業各占F企業有表決權資本的25%,按照合同規定,投資各方按照出資比例共同控制F企業,在這種情況下,A和F、B和F、C和F以及D和F之間構成關聯方關系。
7.該企業的聯營企業。聯營企業包括聯營企業的子公司。聯營企業和重大影響是相聯系的,如果投資者能對被投資企業施加重大影響,則該被投資企業應被視為投資者的聯營企業。
8.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9.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并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通常情況下,企業關鍵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并且負責制定經營計劃、戰略目標、指揮調度生產經營活動等,主要包括董事長、董事、董事會秘書、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總監、主管各項事務的副總經理以及行使類似決策職能的人員等。
10.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與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例如,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等。對于這類關聯方,應當根據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對兩家企業的實際影響力具體分析判斷。但是,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重大影響的,不構成關聯方。
11.該企業關鍵管理人員提供服務的提供方與服務接受方。提供關鍵管理人員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服務提供方)向接受該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服務接受方)提供關鍵管理人員服務的,服務提供方和服務接受方之間是否構成關聯方關系應當具體分析判斷。
12.企業與其所屬企業集團的其他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
13.企業的合營企業與企業的其他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
14.該企業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
(二)不構成關聯方關系的情況
1.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以及因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和代理商之間。
2.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之間。
3.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
4.兩方或兩方以上受同一方重大影響的企業之間。
提示:
(1)同一個投資者的兩家聯營企業之間不構成關聯方;
(2)僅擁有同一位關鍵管理人員的兩家企業之間不構成關聯方;
(3)某人既是一家企業的關鍵管理人員,同時又能對另一家企業實施重大影響,在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情況下,這兩家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三)關聯方交易的類型
(四)關聯方的披露
1.企業無論是否發生關聯方交易,均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該企業之間存在控制關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有關的信息。
2.企業與關聯方發生關聯方交易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交易要素。
3.對外提供合并財務報表的,對于已經包括在合并范圍內各企業之間的交易不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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