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_24年注冊會計師會計劃重點
注冊會計師考試會計科目的第二十二章為外幣折算,其中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在23年和22年都有考核,算是第二十二章考查頻次較高的考點,如果考生復習到本章內容后,別忘了重點回顧一下該內容!以下為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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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二十二章:外幣折算
第二節: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
【知 識 點】
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
一、匯率
匯率是兩種貨幣相兌換的比率。
(一)即期匯率的選擇
即期匯率,通常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外匯牌價的中間價。但是,企業發生的外幣兌換業務【點撥】或涉及外幣兌換的交易事項,應當按照交易實際采用的匯率(即銀行買入價或賣出價)折算。
點撥:
(1)買入價、賣出價是站在銀行角度買入外幣、賣出外幣的價格;
(2)外幣存款無論增加還是減少均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
外幣 | 人民幣 | |
100美元 | 買入價 | 賣出價 |
700元人民幣 | 710元人民幣 |
(二)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
是指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通常是指當期平均匯率或加權平均匯率等。
企業通常應當采用即期匯率進行折算。匯率變動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進行折算。
二、外幣交易的記賬方法
外幣交易的記賬方法有外幣統賬制和外幣分賬制兩種。外幣統賬制是指企業在發生外幣交易時,即折算為記賬本位幣入賬。外幣分賬制是指企業在日常核算時分別幣種記賬,資產負債表日,分別貨幣性項目和非貨幣性項目進行調整;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絕大多數企業采用外幣統賬制,只有銀行等少數金融企業由于外幣交易頻繁,涉及外幣幣種較多,可以采用分賬制記賬方法進行日常核算。無論是采用分賬制記賬方法,還是采用統賬制記賬方法,只是賬務處理的程序不同,但產生的結果應當相同,即計算出的匯兌差額相同;相應的會計處理也相同,即均計入當期損益。
三、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
外幣是企業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
外幣交易,是指企業發生以外幣計價或者結算的交易,包括買入或者賣出以外幣計價的商品或者勞務、借入或者借出外幣資金和其他以外幣計價或者結算的交易。
(一)初始確認
外幣交易應當在初始確認時,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
企業收到投資者以外幣投入的資本,應當采用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約定匯率和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折算,外幣投入資本與相應的貨幣性項目的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不產生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借:銀行存款(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
貸:實收資本等(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
(二)期末調整或結算
1.貨幣性項目
貨幣性項目,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或者償付的負債。例如,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短期借款、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等。
(1)期末調整【點撥】
期末,將所有外幣貨幣性項目的外幣余額,按照期末即期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并與原記賬本位幣金額相比較,其差額記入“財務費用——匯兌差額”等科目;
點撥:
期末調整匯兌差額的計算思路:
(1)外幣賬戶的期末外幣余額=期初外幣余額+本期增加的外幣發生額-本期減少的外幣發生額;
(2)調整后的記賬本位幣余額=期末外幣余額×期末即期匯率;
(3)匯兌差額=調整后記賬本位幣余額-調整前記賬本位幣余額。
“XX外幣資產”匯兌損失=調整前記賬本位幣余額-期末記賬本位幣余額(期末外幣余額×期末即期匯率)
“XX外幣負債”匯兌損失=期末記賬本位幣余額(期末外幣余額×期末即期匯率)-調整前記賬本位幣余額
“XX外幣資產”匯兌收益=期末記賬本位幣余額(期末外幣余額×期末即期匯率)-調整前記賬本位幣余額
“XX外幣負債”匯兌收益=調整前記賬本位幣余額-期末記賬本位幣余額(期末外幣余額×期末即期匯率)
(2)結算
結算外幣貨幣性項目時,將其外幣結算金額按照當日即期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并與原記賬本位幣金額相比較,其差額記入“財務費用—匯兌差額”等科目。
提示:
(1)結算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外幣“應付利息”科目產生的匯兌差額記入“在建工程”等科目;
(2)與外幣專門借款有關的匯兌差額,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
2.非貨幣性項目
非貨幣性項目,是指貨幣性項目以外的項目,如預付賬款、預收賬款、合同負債,存貨、長期股權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股票、基金)、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1)對于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仍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不改變其原記賬本位幣金額(即不產生匯兌差額)。
(2)對于以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的存貨,如果其可變現凈值以外幣確定,則在確定存貨的期末價值時,應先將可變現凈值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再與以記賬本位幣反映的存貨成本進行比較,從而確定該項存貨的期末價值。
(3)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如交易性金融資產(股票、基金等),采用公允價值確定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折算后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原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額,作為公允價值變動處理。
(4)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債務工具)形成的匯兌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且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的該金融資產的外幣利息產生的匯兌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外幣非貨幣性金融資產(權益工具)形成的匯兌差額,與其公允價值變動一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但該金融資產的外幣現金股利產生的匯兌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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