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的定義和租賃期的概念_24年注冊會計師會計劃重點
注冊會計師會計科目第十四章租賃的備考已經開始了,從基礎開始學習,了解租賃知識點的第一步就是理解租賃的概念!下文為大家梳理了知識點租賃的定義和租賃期的概念的相關內容,無論一輪備考還是二輪復習的考生,都不要錯過哦!
注冊會計師考試會計科目的第十四章為租賃,是會計科目教材中非常重要的章節,在歷年考試中考查的分值很高。其中包含諸多重要知識點,尤其是承租人租賃業務的會計處理,曾多次以主觀題的形式出現在近年的試卷中!東奧根據輕一老師的授課講義整理匯總了會計科目的各章知識點,一起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
第十四章:租賃
第一節:租賃概述
【知 識 點】
租賃的定義和租賃期的概念
一、租賃的識別
(一)租賃的定義
在合同開始日,企業應當評估合同是否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租賃,是指在一定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的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對價的合同。
如果合同一方讓渡了在一定期間內控制一項或多項已識別資產使用的權利以換取對價,則該合同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點撥】。
點撥:
包含租賃=租賃+服務。
提示:
一項合同要被分類為租賃,必須要滿足三要素:一是存在一定期間;二是存在已識別資產;三是資產供應方向客戶轉移對已識別資產使用權的控制。
“一定期間”不僅可以是合同直接明確的一段時間,也可以表述為已識別資產的使用量(如某項設備的產出量)。
(二)已識別資產【點撥】
1.對資產的指定
按照《租賃》準則規定,已識別資產通常由合同明確指定,也可以在資產可供客戶使用時隱性指定。
點撥:
已識別資產=指定資產+物理可區分+資產供應方無實質性替換權。
2.物理可區分
如果資產的部分產能在物理上可區分(例如,建筑物的一層),則該部分產能屬于已識別資產。如果資產的某部分產能與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區分(例如,光纜的部分容量),則該部分不屬于已識別資產,除非其實質上代表該資產的全部產能,從而使客戶獲得因使用該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的權利。
3.實質性替換權
即使合同已對資產進行指定,如果資產供應方在整個使用期間擁有對該資產的實質性替換權,則該資產不屬于已識別資產。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表明資產供應方擁有資產的實質性替換權:
(1)資產供應方擁有在整個使用期間替換資產的實際能力;
(2)資產供應方通過行使替換資產的權利將獲得經濟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僅賦予資產供應方在特定日期或者特定事件發生日或之后擁有替換資產的權利或義務,考慮到資產供應方沒有在整個使用期間替換資產的實際能力,資產供應方的替換權不具有實質性。
企業難以確定資產供應方是否擁有實質性替換權的,應視為資產供應方沒有對該資產的實質性替換權。
(三)客戶是否控制已識別資產使用權的判斷
租賃準則規定,為確定合同是否讓渡了在一定期間內控制已識別資產使用的權利,企業應當評估合同中的客戶是否有權獲得在使用期間因使用已識別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并有權在該使用期間主導已識別資產的使用。
1.客戶是否有權獲得因使用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
在評估客戶是否有權獲得因使用已識別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時,企業應當在約定的客戶權利范圍內考慮其所產生的經濟利益。
例如:
(1)如果合同規定汽車在使用期間僅限在某一特定區域使用,則企業應當僅考慮在該區域內使用汽車所產生的經濟利益,而不包括在該區域外使用汽車所產生的經濟利益;
(2)如果合同規定客戶在使用期間僅能在特定里程范圍內駕駛汽車,則企業應當僅考慮在允許的里程范圍內使用汽車所產生的經濟利益,而不包括超出該里程范圍使用汽車所產生的經濟利益。
2.客戶是否有權主導資產的使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客戶有權主導對已識別資產在整個使用期間的使用:
(1)客戶有權在整個使用期間主導已識別資產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2)已識別資產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使用期間前已預先確定,并且客戶有權在整個使用期間自行或主導他人按照其確定的方式運營該資產,或者客戶設計了已識別資產(或資產的特定方面)并在設計時已預先確定了該資產在整個使用期間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四)評估流程
綜上,合同開始日,企業評估合同是否為租賃或是否包括租賃可參考下圖。
二、租賃期
租賃期【點撥】是指承租人有權使用租賃資產且不可撤銷的期間;承租人有續租選擇權,即有權選擇續租該資產,且合理確定將行使該選擇權的,租賃期還應當包含續租選擇權涵蓋的期間;承租人有終止租賃選擇權,即有權選擇終止租賃該資產,但合理確定將不會行使該選擇權的租賃期應當包含終止租賃選擇權涵蓋的期間。
點撥:
租賃期=不可撤銷期間+續租選擇權所涵蓋期間(行使續租選擇權)+終止租賃選擇權所涵蓋期間(不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
(一)租賃期開始日
租賃期自租賃期開始日起計算。租賃期開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賃資產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租賃協議中對起租日或租金支付時間的約定,并不影響租賃期開始日的判斷。
提示:
如果承租人在租賃協議約定的起租日或租金起付日之前,已獲得對租賃資產使用權的控制,則表明租賃期已經開始。如房屋租賃,承租人取得房屋鑰匙開始裝修的日期即為租賃期開始日。
(二)不可撤銷期間
在確定租賃期和評估不可撤銷租賃期間時,企業應根據租賃條款約定確定可強制執行合同的期間。
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雙方均有權在未經另一方許可的情況下終止租賃,且罰款金額不重大,則該租賃不再可強制執行。如果只有承租人有權終止租賃,則在確定租賃期時,企業應將該項權利視為承租人可行使的終止租賃選擇權予以考慮。如果只有出租人有權終止租賃【點撥】,則不可撤銷的租賃期包括終止租賃選擇權所涵蓋的期間。
點撥:
因出租人只有出租資產才能獲得收益,所以一般認為出租人不會終止租賃。
(三)續租選擇權和終止租賃選擇權
在租賃期開始日,企業應當評估承租人是否合理確定將行使續租或購買標的資產的選擇權,或者將不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在評估時,企業應當考慮對承租人行使續租選擇權或不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帶來經濟利益的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包括自租賃期開始日至選擇權行使日之間的事實和情況的預期變化。
(四)對租賃期和購買選擇權的重新評估
租賃準則規定,發生承租人可控范圍內的重大事件或變化,且影響承租人是否合理確定將行使相應選擇權的,承租人應當對其是否合理確定將行使續租選擇權、購買選擇權或不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進行重新評估,并根據重新評估結果修改租賃期。
提示:
在租賃期開始日,企業應當基于既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判斷可強制執行合同的期間以及是否存在實質續租、終止等選擇權以合理確定租賃期,其他相關會計估計應與此一致。例如,與該租賃相關的租賃資產改良支出、初始直接費用等的攤銷期限應當與租賃期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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