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_2023年注會會計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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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識 點】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
【所屬章節】
第十七章:收入、費用和利潤
第一節:收入
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
合同開始日,企業應當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該合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并確定各單項履約義務是在某一時段內履行,還是在某一時點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單項履約義務時分別確認收入。
履約義務,是指合同中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企業應當將下列向客戶轉讓商品的承諾作為單項履約義務:
1.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或者商品或服務的組合)的承諾
企業向客戶承諾的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可明確區分商品,如下圖所示。
提示:
(1)商品本身的特征是否可區分,主要考慮商品本身的性質,而非客戶使用該商品的方式。因此,企業在進行評估時,不需考慮任何可能妨礙客戶從該企業以外獲取易于取得的資源的合同限制。
例如,如果主體向客戶轉讓一部機器,而該機器僅能在安裝完成后(只有主體能夠實施安裝)才能使客戶獲益,則該機器不能夠明確區分。
(2)合同特定背景下判斷是否可明確區分,關注“重大整合服務”、“重大修改或定制化”以及“高度關聯性”的特征。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業向客戶轉讓該商品的承諾與合同中其他承諾不可單獨區分:
(1)企業需提供重大的服務以將該商品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約定的組合產出轉讓給客戶。
(2)該商品將對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3)該商品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關聯性。
提示:
高度關聯性是指合同中承諾的各單項商品或服務之間會受到彼此的重大影響,而非僅存在功能上的單方面依賴。例如,企業在同一合同中為客戶設計、生產某新產品專用模具,并使用該模具為客戶生產若干樣品,不應僅由于后續生產需要使用模具而認為模具與樣品之間存在高度關聯性。若企業在后續生產過程中,需要根據客戶對樣品的使用情況持續修正模具,基于修正后的模具再生產樣品,最終將符合客戶要求的模具及樣品轉讓給客戶,表明設計生產專用模具和生產樣品之間互相受到彼此的重大影響,二者在合同層面不能明確區分,應將其識別為一項履約義務。
企業向客戶銷售商品時,往往約定企業需要將商品運送至客戶指定的地點。商品控制權轉移給客戶之后發生的運輸活動可能表明企業向客戶提供了一項運輸服務,企業應當考慮該項服務是否構成單項履約義務。
2.企業向客戶轉讓一系列實質相同且轉讓模式相同的、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
基于成本效益原則,企業向客戶轉讓一系列實質相同且轉讓模式相同的、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如酒店管理服務、保潔服務等。
企業為履行合同而應開展的初始活動,通常不構成履約義務,除非該活動向客戶轉讓了承諾的商品。例如,某俱樂部為注冊會員建立檔案,該活動并未向會員轉讓承諾的商品,因此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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