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負債的后續計量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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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負債的后續計量會計分錄:
1.對于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的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變動形成利得或損失,除與套期會計有關外,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1)發行時:
借:銀行存款
貸:交易性金融負債
(2)確認公允價值變動:
①公允價值上升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交易性金融負債
②公允價值下降
借:交易性金融負債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確認利息費用:
借:財務費用
貸:應付利息
(4)到期時:
借:交易性金融負債
貸:銀行存款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或借方)
2.以攤余成本計量且不屬于任何套期關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負債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當在終止確認時計入當期損益或在按照實際利率法攤銷時計入相關期間損益。
企業與交易對手方修改或重新議定合同,未導致金融負債終止確認,但導致合同現金流量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計算該金融負債的賬面價值,并將相關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重新計算的該金融負債的賬面價值,應當根據將重新議定或修改的合同現金流量按金融負債的原實際利率折現的現值確定。對于修改或重新議定合同所產生的所有成本或費用,企業應當調整修改后的金融負債賬面價值,并在修改后金融負債的剩余期限內進行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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