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會計重要知識點:租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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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租賃期
【所屬章節】
第十四章 租賃——第一節 租賃概述
【知識點】租賃期
租賃期
租賃期是指承租人有權使用租賃資產且不可撤銷的期間;承租人有續租選擇權,即有權選擇續租該資產,且合理確定將行使該選擇權的,租賃期還應當包含續租選擇權涵蓋的期間;承租人有終止租賃選擇權,即有權選擇終止租賃該資產,但合理確定將不會行使該選擇權的租賃期應當包含終止租賃選擇權涵蓋的期間。
提示:
租賃期=不可撤銷期間+續租選擇權所涵蓋期間(行使續租選擇權)+終止租賃選擇權所涵蓋期間(不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
(一)租賃期開始日
租賃期自租賃期開始日起計算。租賃期開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賃資產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如果承租人在租賃協議約定的起租日或租金起付日之前,已獲得對租賃資產使用權的控制,則表明租賃期已經開始。租賃協議中對起租日或租金支付時間的約定,并不影響租賃期開始日的判斷。
(二)不可撤銷期間
在確定租賃期和評估不可撤銷租賃期間時,企業應根據租賃條款約定確定可強制執行合同的期間。
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雙方均有權在未經另一方許可的情況下終止租賃,且罰款金額不重大,則該租賃不再可強制執行。如果只有承租人有權終止租賃,則在確定租賃期時,企業應將該項權利視為承租人可行使的終止租賃選擇權予以考慮。如果只有出租人有權終止租賃,則不可撤銷的租賃期包括終止租賃選擇權所涵蓋的期間。
(三)續租選擇權和終止租賃選擇權
在租賃期開始日,企業應當評估承租人是否合理確定將行使續租或購買標的資產的選擇權,或者將不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在評估時,企業應當考慮對承租人行使續租選擇權或不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帶來經濟利益的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包括自租賃期開始日至選擇權行使日之間的事實和情況的預期變化。
(四)對租賃期和購買選擇權的重新評估
租賃準則規定,發生承租人可控范圍內的重大事件或變化,且影響承租人是否合理確定將行使相應選擇權的,承租人應當對其是否合理確定將行使續租選擇權、購買選擇權或不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進行重新評估,并根據重新評估結果修改租賃期。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張志鳳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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