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2021年CPA《會計》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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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
【所屬章節】
第二十一章 債務重組——第二節 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
【知識點】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
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
(一)以資產清償債務或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
債務重組采用以資產清償債務或者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方式進行的,債權人應當在受讓的相關資產符合其定義和確認條件時予以確認。
1.債權人受讓金融資產。
債權人受讓包括現金在內的單項或多項金融資產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計量,金融資產確認金額與債權終止確認日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記入“投資收益”科目。但是,收取的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與交易價格(即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存在差異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方式進行債務重組導致債權人將債權轉為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的,債權人應當按照以資產清償債務方式債權人會計處理相關規定計量其初始投資成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放棄債權公允價值+直接相關稅費)
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等
銀行存款等(支付的直接相關稅費)
投資收益(放棄債權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
2.債權人受讓非金融資產。
受讓非金融資產成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直接相關稅費
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
3.債權人受讓多項資產。
債權人受讓多項非金融資產,或者包括金融資產、非金融資產在內的多項資產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確認和計量受讓的金融資產;按照受讓的金融資產以外的各項資產在債務重組合同生效日的公允價值比例,對放棄債權在合同生效日的公允價值扣除受讓金融資產當日公允價值后的凈額進行分配,并以此為基礎分別確定各項資產的成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記入“投資收益”科目。
4.債權人受讓處置組。
債務人以處置組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其他相關準則的規定,對處置組中的金融資產和負債進行初始計量,然后按照金融資產以外的各項資產在債務重組合同生效日的公允價值比例,對放棄債權在合同生效日的公允價值以及承擔的處置組中負債的確認金額之和,扣除受讓金融資產當日公允價值后的凈額進行分配,并以此為基礎分別確定各項資產的成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記入“投資收益”科目。
(二)債務人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
債務重組采用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方式進行的,債務人初始確認權益工具時,應當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所清償債務的公允價值計量。所清償債務賬面價值與權益工具確認金額之間的差額,記入“投資收益”科目。債務人因發行權益工具而支出的相關稅費等,應當依次沖減資本溢價、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
借:應付賬款等
貸:股本(實收資本)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資本溢價)
投資收益
(三)修改其他條款(略)
(四)組合方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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