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的后續計量(1)-2021年CPA《會計》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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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所屬章節】
第十三章 金融工具——第四節 金融工具的計量
【知識點】金融資產的后續計量(1)
金融資產的后續計量(1)
一、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1.實際利率
實際利率法,是指計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以及將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分攤計入各會計期間的方法。
實際利率,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預計存續期的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該金融資產賬面余額(不考慮減值)或該金融負債攤余成本所使用的利率。
經信用調整的實際利率,是指將購入或源生的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在預計存續期的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該金融資產攤余成本的利率。
2.攤余成本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應當以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確定:
(1)扣除已償還的本金。
(2)加上或減去采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
(3)扣除計提的累計信用減值準備(僅適用于金融資產)
企業與交易對手方修改或重新議定合同,未導致金融資產終止確認,但導致合同現金流量發生變化的,或者企業修正了對合同現金流量的估計的,應當重新計算該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并將相關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重新計算的該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應當根據將重新議定或修改的合同現金流量按金融資產的原實際利率(或者購買或源生的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應按經信用調整的實際利率)折現的現值確定。對于修改或重新議定合同所產生的所有成本或費用,企業應當調整修改后的金融資產賬面價值并在修改后金融資產的剩余期限內推銷。
以攤余成本計量且不屬于任何套期關系的金融資產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當在終止確認、重分類、按照實際利率法攤銷或確認減值時,計入當期損益。
3.會計處理
(1)債權投資的初始計量
借:債權投資——成本(面值)
——利息調整(差額,也可能在貸方)
應收利息(實際支付的款項中包含的利息)
貸:銀行存款等
(2)債權投資的后續計量
借:應收利息(分期付息債券按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
債權投資——應計利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按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
貸:投資收益(債權投資期初賬面余額或期初攤余成本乘以實際利率或經信用調整的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
債權投資——利息調整(差額,利息調整攤銷額,也可能在借方)
(3)出售債權投資
借:銀行存款等
債權投資減值準備
貸:債權投資—成本
—利息調整(或借方)
—應計利息
投資收益(差額,也可能在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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