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事項會計的具體應用-2021年CPA《會計》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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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未決訴訟或未決仲裁、債務擔保、虧損合同
【所屬章節】
第十二章 或有事項——第三節 或有事項會計的具體應用
【知識點】或有事項會計的具體應用
或有事項會計的具體應用
一、未決訴訟或未決仲裁
對于未決訴訟(或未決仲裁),企業當期實際發生的訴訟(或仲裁)損失金額與已計提的相關預計負債之間的差額,應分別以下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相關預計負債 | 與當期實際發生的訴訟損失金額之間差額的處理 |
前期已合理計提 | 直接計入或沖減當期營業外支出 |
前期未合理計提 | 按照重大差錯更正的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
前期無法合理預計,未計提 | 在該損失實際發生的當期,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 |
資產負債表日后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或說明的未決訴訟 | 按照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
二、債務擔保
訴訟情況 | 擔保企業的處理 |
企業(被擔保企業)已被判決敗訴的 | 應當按照法院判決的應承擔的損失金額確認為負債 |
一審判決敗訴,但被擔保企業又上訴 | 通常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已有判決結果合理估計損失金額,并確認為預計負債 |
法院尚未判決的 | 若敗訴的可能性大于勝訴的可能性,且損失金額能夠合理估計,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預計損失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 |
三、虧損合同
(1)虧損合同存在標的資產的,應當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如果預計虧損超過該減值損失,應將超過部分確認為預計負債;
(2)合同不存在標的資產的,虧損合同相關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預計負債的金額應是執行合同發生的損失和撤銷合同發生的損失的較低者,即應該按照退出該項合同的最低凈成本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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