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和初始計量-2021年CPA《會計》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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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和初始計量
【所屬章節】
第五章 投資性房地產——第二節 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和初始計量
【知識點】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和初始計量
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和初始計量
一、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和初始計量
將某項資產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首先應當符合投資性房地產的定義,其次要同時滿足投資性房地產的兩個確認條件:
(1)與該投資性房地產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該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情形 | 確認時點 |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建筑物 | 租賃期開始日 |
(2)對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 將自用土地使用權停止自用,準備增值后轉讓的日期 |
(3)持有以備經營出租的空置建筑物或在建建筑物 | 董事會或類似機構作出書面決議的日期 |
投資性房地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一)外購的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和初始計量
對于企業外購的房地產,只有在購入房地產的同時開始對外出租(自租賃期開始日起,下同)或用于資本增值,才能稱之為外購的投資性房地產。外購投資性房地產的實際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和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其他支出。
企業購入房地產,自用一段時間之后再改為出租或用于資本增值的,應當先將外購的房地產確認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自租賃期開始日或用于資本增值之日開始,才能從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
(二)自行建造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和初始計量
自行建造投資性房地產,其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包括土地開發費、建筑成本、安裝成本、應予以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支付的其他費用和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建造過程中發生的非正常性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不計入建造成本。
(三)非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和初始計量
參見“投資性房地產的轉換和處置”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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