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所得稅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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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延所得稅計算公式
遞延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初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期初余額)
遞延所得稅:是指按照所得稅準則規定當期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金額,即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當期發生額的綜合結果,但不包括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的所得稅影響。
遞延所得稅包括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
遞延所得稅資產發生額=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余額
遞延所得稅資產發生額為正數(增加),記入借方。遞延所得稅資產發生額為負數(減去),記入貸方。
遞延所得稅負債發生額=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余額
遞延所得稅負債發生額為正(增加)數,記入貸方。遞延所得稅負債發生額為負數(減少),記入借方。
應予說明的是,企業因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產生的遞延所得稅,一般應當記入所得稅費用,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一是某項交易或事項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應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由該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及其變化亦應計入所有者權益,不構成利潤表中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
二是企業合并中取得的資產、負債,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應確認相關遞延所得稅的,該遞延所得稅的確認影響合并中產生的商譽或是記入合并當期損益的金額,不影響所得稅費用。
遞延所得稅的特殊處理 :
(一)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根據本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相關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形成暫時性差異的,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二)企業合并中產生的遞延所得稅由于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與稅法規定對企業合并的處理不同,可能會造成企業合并中取得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異。比如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同時,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通常應調整企業合并中所確認的商譽。
(三)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的可抵扣虧損以及可結轉以后年度的稅款抵減,比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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