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賃準則的會計處理
精選回答
新租賃準則的會計處理
一、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1、初始計量
借:使用權資產(尚未支付的租賃付款額的現值等)
租賃負債——未確認融資費用(差額)
貸:租賃負債——租賃付款額(尚未支付的租賃付款額)
預付賬款(租賃期開始日之前支付的租賃付款額,扣除已享受的租賃激勵)
銀行存款(初始直接費用)
預計負債(預計將發生的為拆卸及移除租賃資產、復原租賃資產所在場地或將租賃資產恢復至租賃條款約定狀態等成本的現值)
2、后續計量
(1)確認租賃負債的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利息費用/在建工程等
貸:租賃負債——未確認融資費用(增加租賃負債的賬面金額)
(2)支付租賃付款額時:
借:租賃負債——租賃付款額(減少租賃負債的賬面金額)
貸:銀行存款等
(3)因重估或租賃變更等原因導致租賃付款額發生變動時,重新計量租賃負債的賬面價值。
二、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1、初始計量
借:應收融資租賃款——租賃收款額(尚未收到的租賃收款額)
——未擔保余值(預計租賃期結束時的未擔保余值)
銀行存款(已經收取的租賃款)
貸:融資租賃資產(賬面價值)(業務不多,也可通過固定資產核算)
資產處置損益(公允價值-賬面價值)(可借可貸)
銀行存款(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
應收融資租賃款——未實現融資收益
2、后續計量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融資租賃款——租賃收款額
借:應收融資租賃款——未實現融資收益
貸:租賃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新的租賃會計準則已經醞釀多時,經過多年討論現在終于塵埃落定。2016年1月,新準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租賃》(IFRS 16)發布,新準則將于2019年1月1日開始或之后的會計期間生效,取代現行的《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租賃》(IAS 17)。
新的IFRS 16帶來的不只是會計準則的變化,還有更深遠的影響。無論是地產發展商、零售、服務企業或酒店集團,都應該全面審視各自的房產和融資策略,千萬不可低估新會計準則帶來的影響。
使用權資產的初始計量
使用權資產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賃期內使用租賃資產的權利。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按照成本對使用權資產進行初始計量,但應用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除外。該成本包括:
1.租賃負債的初始計量金額:租賃負債應當按照租賃期開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賃付款額的現值進行初始計量。在計算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承租人應當采用租賃內含利率作為折現率;無法確定租賃內含利率的,應當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為折現率。租賃內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賃收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于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利率。
2.在租賃期開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賃付款額,存在租賃激勵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賃激勵相關金額:租賃激勵是指出租人為達成租賃向承租人提供的優惠,包括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與租賃有關的款項、出租人為承租人償付或承擔的成本等。例如,出租人提前收取的租金或給予的租金折扣等,應在計算使用權資產成本時予以考慮。
3.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初始直接費用是指為達成租賃所發生的增量成本,增量成本是指若企業不取得該租賃,則不會發生的成本。比如,為簽訂租賃合同而支付給中介機構的傭金、律師費等。
4.承租人為拆卸及移除租賃資產、復原租賃資產所在場地或將租賃資產恢復至租賃條款約定狀態預計將發生的成本:前述成本屬于為生產存貨而發生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承租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對上述成本的支付義務進行確認和計量。例如,租賃期結束時,承租人可能需要支付費用來拆除租賃的設備、清理租賃場地等,這些預計成本應計入使用權資產的初始計量成本。
使用權資產初始計量的會計分錄
確認租賃負債:
借:使用權資產
租賃負債---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租賃負債---租賃付款額
在租賃期開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賃付款額(扣除已享受的租賃激勵):
借:使用權資產
貸:預付賬款[租賃期開始日之前支付租賃付款額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賃激勵)]
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
借:使用權資產
貸:銀行存款(按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
承租人為拆卸及移除租賃資產、復原租賃資產所在場地或將租賃資產恢復至租賃條款約定狀態預計將發生的成本:
借:使用權資產
貸:預計負債(按預計將發生的為拆卸及移除租賃資產、復原租賃資產所在場地或將租賃資產恢復至租賃條款約定狀態等成本的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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