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區分_2020年注會《會計》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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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區分
【所屬章節】
第十四章 金融工具——第三節 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區分
【知識點】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區分
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區分
(一)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區分的總體要求
1.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
(1)金融負債
是指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負債:
①向其他方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例如發行的承諾支付固定利息的公司債券。
②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③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業根據該合同將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2)權益工具
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的剩余權益的合同。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將發行的金融工具分類為權益工具:
①該金融工具應當不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方,或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②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該金融工具。如為非衍生工具,該金融工具應當不包括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義務;如為衍生工具,企業只能通過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結算該金融工具。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應按照《金融工具準則》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來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2.區分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需考慮的因素
(1)合同所反映的經濟實質
應當以相關合同條款及其所反映的經濟實質而非僅以法律形式為依據,運用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區分的原則,正確地確定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的會計分類。(實質重于形式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2)工具的特征
企業應當全面細致地分析此類金融工具各組成部分的合同條款,以確定其顯示的是金融負債還是權益工具的特征,并進行整體評估,以判定整個工具應劃分為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還是既包括金融負債成分又包括權益工具成分的復合金融工具。
(二)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區分的基本原則
1.是否存在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1)如果企業不能無條件地避免以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來履行一項合同義務,則該合同義務符合金融負債的定義。
①不能無條件地避免的贖回,即金融工具發行方不能無條件地避免贖回此金融工具。
如果一項合同使發行方承擔了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自身權益工具的義務,即使發行方的回購義務取決于合同對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權,發行方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該義務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其金額等于回購所需支付金額的現值。如果發行方最終無須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自身權益工具,應當在合同對手方回售權到期時將該項金融負債按照賬面價值重分類為權益工具。
②強制付息,即金融工具發行方被要求強制支付利息。
(2)如果企業能夠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則分類為權益工具
①能夠根據相應的議事機制自主決定是否支付股息(即無支付股息的義務),同時所發行的金融工具沒有到期日且持有方沒有回售權、或雖有固定期限但發行方有權無限期遞延(即無支付本金的義務),則此類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結算條款不構成金融負債。
②如果發放股利由發行方根據相應的議事機制自主決定,則股利是累積股利還是非累積股利本身均不會影響該金融工具被分類為權益工具。
2.是否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結算
如果一項金融工具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需要考慮用于結算該工具的企業自身權益工具,是作為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替代品,還是為了使該工具持有方享有在發行方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的剩余權益。如果是前者,該工具是發行方的金融負債;如果是后者,該工具是發行方的權益工具。
(1)基于自身權益工具的非衍生工具
股數固定:權益工具
股數不固定:金融負債
(2)基于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
固定換固定:權益工具
其他:金融負債
(三)以外幣計價的配股權、期權或認股權證
符合固定換固定,應分類為權益工具,但屬于范圍很窄的例外情況。
(四)或有結算條款
對于附有或有結算條款的金融工具,發行方不能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其他導致該工具成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的,應當分類為金融負債。
(五)結算選擇權
對于存在結算選擇權的衍生工具(例如,合同規定發行方或持有方能選擇以現金凈額或以發行股份交換現金等方式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發行方應當將其確認為金融負債或金融資產,如果可供選擇的結算方式均表明該衍生工具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則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
(六)合并財務報表中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區分
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對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進行分類時,企業應考慮集團成員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間達成的所有條款和條件,以確定集團作為一個整體是否由于該工具而承擔了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義務,或者承擔了以其他導致該工具分類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的義務。
(七)特殊金融工具的區分
1.可回售工具
可回售工具,是指根據合同約定,持有方有權將該工具回售給發行方以獲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權利,或者在未來某一不確定事項發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時,自動回售給發行方的金融工具。
符合金融負債定義,但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可回售工具,應當分類為權益工具:
(1)賦予持有方在企業清算時按比例份額獲得該企業凈資產的權利;
(2)該工具所屬的類別次于其他所有工具類別,即該工具在歸屬于該類別前無須轉換為另一種工具,且在清算時對企業資產沒有優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權;
(3)該類別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征(例如它們必須都具有可回售特征,并且用于計算回購或贖回價格的公式或其他方法都相同);
(4)除了發行方應當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或贖回該工具的合同義務外,該工具不滿足金融負債定義中的任何其他特征;
(5)該工具在存續期內的預計現金流量總額,應當實質上基于該工具存續期內企業的損益、已確認凈資產的變動、已確認和未確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不包括該工具的任何影響)。
2.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
符合金融負債定義,但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應當分類為權益工具:
(1)賦予持有方在企業清算時按比例份額獲得該企業凈資產的權利;
(2)該工具所屬的類別次于其他所有工具類別;
(3)在次于其他所有類別的工具類別中,發行方對該類別中所有工具都應當在淸算時承擔按比例份額交付其凈資產的同等合同義務。
3.特殊金融工具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其他條件
4.特殊金融工具在母公司合并財務報表中的處理
子公司在個別財務報表中作為權益工具列報的特殊金融工具,在其母公司合并財務報表中對應的少數股東權益部分,應當分類為金融負債。
(八)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之間的重分類
由于發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條款約定的條件或事項隨著時間的推移或經濟環境的改變而發生變化,可能會導致已發行金融工具(含特殊金融工具)的重分類。
1.權益工具重分類為金融負債
金融負債按公允價值計量,權益工具賬面價值與金融負債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權益。
2.金融負債重分類為權益工具
權益工具按重分類日金融負債的賬面價值計量。
(九)收益和庫存股
1.發行方對利息、股利、利得或損失的處理
(1)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屬于金融負債計入當期損益
(2)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屬于權益工具發行方應當作為權益的變動處理
2.庫存股
回購自身權益工具(庫存股)支付的對價和交易費用,應當減少所有者權益,不得確認金融資產。
3.對每股收益計算的影響
企業應當按照第二十八章每股收益的規定計算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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