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的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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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的一般原則:確認因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以未來期間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
(對應科目:所得稅費用、其他綜合收益、資本公積、留存收益、商譽)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商譽(如:企業合并;購買日相關情況已存在的,因不符合條件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購買日后12個月內調賬)
資本公積(權益法核算的其他權益變動、合并財務報表的評估減值)
其他綜合收益
盈余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會計政策變更或前期差錯更正)
所得稅費用(最常見)
(1)對與子公司、聯營公司、合營企業的投資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①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轉回;
②未來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
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兩種情況
①對于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等的投資產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主要產生于權益法下的被投資單位發生虧損時,投資企業按照持股比例確認應予承擔的部分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但稅法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在持有期間不發生變化,造成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②投資企業對有關投資計提減值準備的情況下,也會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2)對于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的未彌補虧損和稅款抵減,應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處理。應當以很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同時減少確認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所得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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