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特殊情況有哪些
精選回答
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特殊情況
(1)商譽的初始確認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企業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應確認為商譽。
會計上作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但按照稅法規定計稅時作為免稅合并的情況下,商譽的計稅基礎為零,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商譽作為資產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準則中規定不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承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但是差異不記賬)
注:商譽=合并成本-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
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則減少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增加商譽,由此進入不斷循環狀態。
(2)除企業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項中,如果該項交易或事項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則所產生的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不同,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交易或事項發生時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為使會計等式平衡,則只能增加資產的價值或減少其他負債的價值,這種會計處理違背歷史成本計量屬性,因此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該類交易或事項在我國企業實務中并不多見,一般情況下有關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均會為稅法所認可,不會產生兩者之間的差異。
(3)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投資等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一般應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但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除外:
①投資企業能夠控制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時間;
②該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不會轉回,從而無須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4)對于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產生的有關暫時性差異是否應確認相關的所得稅影響,應考慮該項投資的持有意圖:
①在準備長期持有的情況下,對于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投資企業一般不確認相關的所得稅影響。(a.沒有處置:初始投資成本的調整、其他權益變動等,不會轉回;b.分紅免稅)
②在持有意圖由長期持有轉變為擬近期出售的情況下,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有關暫時性差異,均應確認相關的所得稅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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