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約成本和主營業務成本區別
精選回答
合同履約成本和主營業務成本區別:
1、定義不同:
合同履約成本是指企業為履行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所發生的、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8)規范范圍并且按照該準則應當確認為一項資產的成本。
主營業務成本是指企業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常性活動發生的成本。企業一般在確認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主營業務收入時,或在月末,將已銷售商品、已提供服務的成本結轉入主營業務成本。
2、所屬科目類型不同:
合同履約成本是資產類科目,主營業務成本是損益類科目。合同履約成本后期是要結轉至主營業務成本。
3、賬務處理不同:
合同履約成本的賬務處理
對于確認為資產的合同履約成本,企業應當采用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即,在履約義務履行的時點或按照履約義務的履約進度)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1)發生合同履約成本時:
借:合同履約成本
貸: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累計折舊等
(2)確認收入、攤銷合同履約成本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合同履約成本
主營業務成本會計分錄
月末,企業應根據本月銷售各種商品、提供的各種勞務等實際成本,計算應結轉的主營業務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勞務成本等
期末,將主營業務成本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
借:本年利潤
貸:主營業務成本
結轉后,“主營業務成本”科目無余額。
與合同履約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有關的資產的攤銷和減值
1. 攤銷
對于確認為資產的合同履約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企業應當采用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即,在履約義務履行的時點或按照履約義務的履約進度)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2. 減值
合同履約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賬面價值高于下列兩項的差額的,超出部分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并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1)企業因轉讓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預期能夠取得的剩余對價;(2)為轉讓該相關商品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
以前期間減值的因素之后發生變化,使得前款(1)減(2)的差額高于該資產賬面價值的,應當轉回原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并計入當期損益,但轉回后的資產賬面價值不應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資產在轉回日的賬面價值。
在確定合同履約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減值損失時,企業應當首先確定其他資產減值損失;然后,按照本節的要求確定合同履約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減值損失。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減值測試相關資產組的減值情況時,應當將按照上述規定確定上述資產減值后的新賬面價值計入相關資產組的賬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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