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性房地產的特征與范圍_2020年注會《會計》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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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投資性房地產的特征與范圍
【所屬章節】
第六章 投資性房地產——第一節 投資性房地產的特征與范圍
【知識點】投資性房地產的特征與范圍
投資性房地產的特征與范圍
一、投資性房地產的定義
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投資性房地產應當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
二、投資性房地產的范圍
范圍 | 注意問題 |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 企業計劃用于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土地使用權,不屬于此類 |
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 |
已出租的建筑物 | (1)是指企業擁有產權并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建筑物;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再轉租的建筑物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 (3)對企業持有以備經營出租的空置建筑物或在建建筑物,只有企業管理當局(董事會或類似機構)作出正式書面決議,明確表明將其用于經營出租且持有意圖短期內不再發生變化的,即使尚未簽訂租賃協議,也可視為投資性房地產 |
【提示1】
企業將建筑物出租,按租賃協議向承租人提供的相關輔助服務在整個協議中不重大的,應當將該建筑物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比如,企業將辦公樓出租并向承租人提供保安、維修等輔助服務。
【提示2】
(1)自用房地產
即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房地產。例如:企業出租給本企業職工居住的房屋;企業擁有并自行經營的旅館飯店;企業自用的辦公樓、生產車間廠房等。
(2)作為存貨的房地產
作為存貨的房地產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正常經營過程中銷售的或為銷售而正在開發的商品房和土地。這部分房地產屬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存貨,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
如果某項房地產,部分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部分用于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經營管理,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的、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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