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營建造固定資產_2020年注會《會計》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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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自營建造固定資產
【所屬章節】
第四章 固定資產——第一節 固定資產的確認和初始計量
【知識點】自營建造固定資產
自營建造固定資產
企業如有以自營方式建造固定資產,其成本應當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機械施工費等計量。
(1)企業為建造固定資產準備的各種物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運輸費、保險費等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用于生產設備的工程物資,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2)建設期間發生的工程物資盤虧、報廢及毀損
盤虧、報廢及毀損
建設期間
借:在建工程(凈損失)
貸:工程物資
【提示】自然災害原因導致的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工程完工后
借:營業外支出(凈損失)
貸:工程物資
盤盈
借:工程物資
貸:在建工程(凈收益)
工程完工后
借:工程物資
貸:營業外收入(凈收益)
(3)建造固定資產領用工程物資、原材料或庫存商品,應按其實際成本轉入所建工程成本。自營方式建造固定資產應負擔的職工薪酬、輔助生產部門為之提供的水、電、修理、運輸等勞務,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也應計入所建工程項目的成本。
(4)符合資本化條件,應計入所建造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有關規定處理。
(5)企業以自營方式建造固定資產,發生的工程成本應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從“在建工程”科目轉入“固定資產”科目。
(6)所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根據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暫估價值轉入固定資產,并按有關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來的折舊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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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張志鳳老師《會計》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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