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管理條例是什么
精選回答
現金管理條例全稱為《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是由國務院于2011年進行最新修訂的行政法規,制定該條例的目的在于改善現金管理,促進商品生產和流通,加強對社會經濟活動的監督。
現金管理條例法律依據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按本條例規定的范圍可以使用現金外,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現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
1、現金的使用范圍
(1)職工工資、津貼;
(2)個人勞務報酬;
(3)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比賽等各種獎金;
(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7)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2、現金的限額
庫存現金限額由開戶銀行核定,核定的依據一般是企業3-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需要量,遠離銀行機構或交通不便的企業可以依據情況適當放寬,可以多于5天,但最高不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需要量。企業每日結存的庫存現金不能超過核定的限額,超過部分,應于當日終了前存入銀行。
3、現金收、支的規定
(1)企業庫存現金收入應于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如有困難,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2)企業支付庫存現金,可以從企業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開戶銀行中提取,不得從本企業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現金);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應事先提出限額和用途,報請開戶銀行核定,并在事后將坐支情況通知銀行。
(3)開戶單位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時,應當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后,予以支付。
(4)因采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便,生產或市場急需,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的,開戶單位應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后,予以支付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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