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并涉及的或有對價 _2020年注會《會計》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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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涉及的或有對價
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涉及的或有對價
【所屬章節】
第二十六章 企業合并
【知識點】企業合并涉及的或有對價
企業合并涉及的或有對價
一、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涉及的或有對價
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初始確認時可能存在或有對價。在這種情況下,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方式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時,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以下簡稱“或有事項準則”)的規定,判斷是否應就或有對價確認預計負債或者確認資產,以及應確認的金額;確認預計負債或資產的,該預計負債或資產金額與后續或有對價結算金額的差額不影響當期損益,而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涉及的或有對價
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長期股權投資確認與計量應考慮或有對價。
【提示1】合并成本中包含或有對價的公允價值。某些情況下,當企業合并合同或協議中規定視未來或有事項的發生,購買方通過發行額外證券、支付額外現金或其他資產等方式追加合并對價,或者要求返還之前已經支付的對價。
購買方應當將合并協議約定的或有對價作為企業合并轉移對價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計入企業合并成本。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列報》以及其他相關準則的規定,或有對價符合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定義的,購買方應當將擬支付的或有對價確認為一項負債或權益;符合資產定義并滿足資產確認條件的,購買方應當將符合合并協議約定條件的、對已支付的合并對價中可收回部分的權利確認為一項資產。
【提示2】購買日12個月內出現對購買日已存在情況的新的或進一步證據需要調整或有對價的,應當予以確認并對原計入合并商譽的金額進行調整;其他情況下發生的或有對價變化或調整,應當區分情況進行會計處理:或有對價為權益性質的,不進行會計處理;或有對價為資產或負債性質的,如果屬于會計準則規定的金融工具,應當按照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進行會計處理,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張志鳳老師《注冊會計師會計》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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