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會計》預習考點:收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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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建造合同收入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會計》科目第十一章收入費用和利潤
【知識點】建造合同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
2.按照合同規定,企業為使有關基礎設施保持一定的服務能力或在移交給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狀態,預計將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處理。
(1)將預計將發生支出的現值計入無形資產
借:無形資產
貸:預計負債
(2)經營期間計提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
貸:預計負債
(3)實際發生支出時
借:預計負債
貸:銀行存款
3.按照特許經營權合同規定,項目公司應提供不止一項服務(如既提供基礎設施建造服務又提供建成后經營服務)的,各項服務能夠單獨區分時,其收取或應收的對價應當按照各項服務的相對公允價值比例分配給所提供的各項服務。
4.BOT業務所建造基礎設施不應確認為項目公司的固定資產。
5.在BOT業務中,授予方可能向項目公司提供除基礎設施以外的其他資產,如果該資產構成授予方應付合同價款的一部分,不應作為政府補助處理。項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資產時,應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未提供與獲取該資產相關的服務前應確認為一項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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