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濟法考點解讀:動產物權變動規則
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物權變動的類型主要包括,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與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今天我們主要來說一下注冊會計師經濟法中基于法律行為的動產物權變動規則。
一、飯前開胃菜—物權區分原則
在進行我們的主題之前,我們先來道開胃菜,物權法中很重要的一個理論知識點:區分原則。簡單點說,區分原則就是:法律行為是否成立與生效,按照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規范判斷;物權變動是否發生,按照基于法律行為物權變動的規范判斷。
這樣說還是比較抽象,來舉一個具體的例子:三石君要將他的相機賣給香兒,因此與香兒簽訂了相機買賣合同,約定5日后付款并交貨。但在此時,由于相機并未交付,因此香兒并未取得相機的所有權,相機的所有權并沒有發生變動,但是,交付相機并不是相機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此時相機買賣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因此,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須各自按照各自的規范判斷,這就是區分原則。
二、正餐—物權變動規則
1. 基于法律行為的動產物權變動規則之一般規則
法律行為有效+有相應的處分權+交付(公示要件)。我們來剖析一下這個規則:
(1)法律行為有效:我們現在討論的物權變動規則是基于法律行為,因此首先要求相應的法律行為成立并生效。
(2)有相應的處分權:在此物權變動的通道中,要求行為人系有權處分,如果行為人無權處分,則不發生基于法律行為的動產物權變動,但可能因為善意取得制度(以符合善意取得其他要件為前提)而發生物權變動,但這不是我們今天討論的范圍。我們今天討論的物權變動規則,要求行為人系有權處分。
(3)交付(公示要件):物權為絕對權、對世權,其義務人系除權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所以對于這么強大的權利,其變動需要公示,即公告世人,物權發生何變化,從而為義務人履行其義務做好準備。
2. 基于法律行為的動產物權變動規則之特殊規則
前文所述規則為一般規則,在法律的世界里,有一般,即有例外:
(1)以登記作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基于法律行為權利質權的設立。
一般動產質權的設立,以交付為生效要件,但是此類權利質權較為特殊,由于其無法交付,因此法律規定以登記而不是交付作為權利變動的生效要件,即此特殊規則為:法律行為有效+有相應的處分權+設立登記。
此類權利質權主要包括:①以沒有權利憑證的有價證券(如電子倉單、電子提單)設立權利質權;②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其他股權設立權利質權;③以知識產權財產權設立權利質權;④以應收賬款設立權利質權。
(2)無須公示,即不以登記或交付作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法律行為有效+有相應的處分權。主要包括:①動產抵押的設立;②動產浮動抵押權的設立。注意:此類物權變動雖無需公示,但不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更多精彩內容,請繼續關注CPA考點解讀。
文/東奧撰稿人Lou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