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協議的效力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濟法在專業階段六科中難度相對較低,屬于“文科屬性”較強的科目,核心考點以法律條文和制度為主,涵蓋物權法、合同法、公司法等12個章節,內容貼近實際生活且邏輯性較強。以下是第八章學習要點精講,一起來看!
【所屬章節】
第八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第七單元:和解程序
【知 識 點】
和解協議的效力
1.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2.和解協議對債務人的財產享有擔保物權且未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沒有約束力,此類債權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即受理和解申請之日)起,可以對擔保物行使權利。(2023年案例分析題)
3.按照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
(1)按照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2)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2023年案例分析題)
(3)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的案件中,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向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的債務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未及時申報債權的和解債權人可以繼續申報債權,但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2023年案例分析題)
4.和解協議的終止
(1)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無效,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2)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和解協議沒有強制執行力)。
(3)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和解協議執行的:
①和解債權人在和解協議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
②債務人方面為和解協議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
③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不予退回,和解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但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達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破產分配。
5.自行和解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終結破產程序。
重整程序VS和解程序
破產重整 | 破產和解 | ||
能否提前啟動 | √ | × | |
申請人 | (1)尚未進入破產程序時:債務人、債權人 (2)破產申請受理后、破產宣告前:債務人、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其他債權人 | 債務人 | |
草案制定人 | (1)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債務人 (2)其他情況:管理人 | 債務人 | |
草案提出時間 | 6個月+3個月 | 提出申請的同時 | |
決議規則 | 分組表決 | 不分組 | |
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 | 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 ||
人民法院批準 | 人民法院認可 | ||
能否強制批準 | √ | × | |
是否約束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 | √ | × | |
對誰有約束力 | 債務人 | √ | √ |
債權人 | 全體債權人 | 和解債權人 | |
保證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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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和解協議的效力”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