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抵押權的設定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經濟法雖為注會六科中難度較低的科目,但對記憶力要求較高。單靠死記硬背難以通過考試,需結合法理理解知識點。以下是2025年注會經濟法考點——“抵押權——抵押權的設定”講解,一起來看!
【所屬章節】
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
第七單元:抵押權
【知 識 點】
抵押權——抵押權的設定
1.抵押合同
(1)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2)是否影響抵押合同效力
瑕疵 | 要點 | 具體規定 |
抵押登記 | 不影響合同效力 | 抵押合同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
無權處分 | (1)不影響抵押合同效力 (2)抵押行為效力待定 | 當事人以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抵押,構成無權處分的,依照善意取得的規定處理 |
流轉受限 | 只要不影響抵押權實現,不影響抵押合同效力 | 當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扣押或監管的財產抵押,若查封、扣押或監管措施已解除,抵押權人有權行使抵押權,抵押人不得以抵押權設立時財產被查封、扣押或監管為由主張抵押合同無效 |
涉及違法建筑物 | 關鍵看是以“房”抵押,還是以“地”抵押 | (1)以違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辦理合法手續的除外 (2)當事人以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設立抵押,抵押人不得以土地上存在違法建筑物為由主張抵押合同無效 |
涉及劃撥建設用地 | 不影響抵押合同效力,變現款優先用于補繳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即可 | (1)抵押人以劃撥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當事人不得以該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能抵押或者未辦理批準手續為由主張抵押合同無效或者不生效,抵押權依法實現時,拍賣、變賣建筑物所得價款,應當優先用于補繳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 |
涉及劃撥建設用地 | 不影響抵押合同效力,變現款優先用于補繳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即可 | (2)當事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不得以未辦理批準手續為由主張抵押合同無效或者不生效,已經依法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人有權行使抵押權,抵押權實現所得價款,應當優先用于補繳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 |
2.抵押登記
(1)抵押登記對抵押權的影響
抵押物 | 登記生效or登記對抗 | 具體規定 |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 ③海域使用權 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 登記生效 |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2023年、2022年、2021年案例分析題) |
①動產 ②土地經營權 | 登記對抗 | ①登記可以對抗一般的善意第三人 以動產或者土地經營權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023年、2022年、2020年案例分析題) ②即使登記,亦無法對抗正常買受人 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
(2)適用“登記生效”卻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法律后果
①不動產抵押合同生效后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債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②抵押人無過錯
抵押財產因不可歸責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滅失或者被征收等導致不能辦理抵押登記,債權人請求抵押人在約定的擔保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人已經獲得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債權人請求抵押人在其所獲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③抵押人有過錯
因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或者其他可歸責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導致不能辦理抵押登記,債權人請求抵押人在約定的擔保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過抵押權能夠設立時抵押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
④登記機構有過錯
當事人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時,因登記機構的過錯致使其不能辦理抵押登記,當事人請求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
(1)抵押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2023年案例分析題)
(2)以抵押物所得價款清償債務時,須首先支付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其次支付主債權的利息,最后支付主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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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抵押權——抵押權的設定”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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