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變動的含義與形態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濟法考試對記憶力要求頗高,涉及大量法律條文和規定需要考生記憶。但單靠死記硬背很難通過考試,考生需要在理解的基礎上進行記憶。以下是2025年注會經濟法第三章“物權變動的含義與形態”知識點講解,快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
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
第二單元:物權變動——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知 識 點】
物權變動的含義與形態
1.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的發生(取得、設定)、變更或消滅。物權變動包括物權取得、變更與消滅3種基本形態。
2.物權的取得
(1)原始取得,指物權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繼受而來,如基于對無主物的先占而取得所有權、依自己所有權而取得原物孳息、通過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權。
(2)繼受取得(或稱傳來取得),指權利自前手繼承、受讓而來。
3.物權的變更
物權的變更包括主體、客體及內容三個方面的變更,其中,物權主體變更實際上是物權轉讓。
4.物權的消滅
(1)絕對消滅,是指物權本身不復存在,如物已被客觀上消滅。
(2)相對消滅,是指物權的轉讓對于轉讓方而言,物權消滅。
● ● ●
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物權變動的含義與形態”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