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物的含義
精選回答
物的概念與特征
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物包括不動產(chǎn)和動產(chǎn)。法律規(guī)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guī)定。
1.有體性
《民法典》上的物僅指有體物,行為、智力成果(包括電腦程序)以及各項權利等均不屬于物權的客體。行為屬于債權的客體,智力成果屬于知識產(chǎn)權的客體。需要說明的是,某些權利經(jīng)法律特別規(guī)定可以
成為物權的客體,如以股權、票據(jù)權利等出質(zhì)構成權利質(zhì)權,也稱“準質(zhì)權”。
2.可支配性
《民法典》上的物應具有可支配性,能為人力所支配并滿足人的需要。因此,不能為人力所支配(如太陽、月亮、星星等)或者不為人所需之物(如汽車尾氣),不屬于《民法典》上的物。
3.在人的身體之外
人是權利主體,不能成為物權的客體。但人體器官脫離人的身體之后,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
動產(chǎn)與不動產(chǎn)
不動產(chǎn)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
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不因分割而變更其性質(zhì)或者減損其價值的物。牛肉屬于可分物,一頭牛則屬于不可分物。
可替代物與不可替代物
該分類僅限于動產(chǎn)。交易客體為可替代物(如冰棍)時,可以同類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齊白石的某一幅字畫)一旦發(fā)生毀損、滅失,就只能轉(zhuǎn)化為金錢賠償。
消耗(費)物與非消耗(費)物
該分類僅限于動產(chǎn)。消耗物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者讓與,非消耗物則相反。以讓與為目的的消耗物(如
金錢)轉(zhuǎn)移占有即轉(zhuǎn)移所有權。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與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可以自由進入市場流通(如冰棍),限制流通物是指被法律限制市場流通之物(如文物、黃金、藥品),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規(guī)定禁止流通之物。
主物與從物
認定主物、從物關系,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獨立;(2)二者在經(jīng)濟用途上存在主從關系。A物脫離B物,不損害A物的獨立用途,則A物為主物;B物脫離A物、喪失其本來的用途,則B物為從物。
原物與孳息
(1)孳息是獨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屬于兩個物。因此,尚在母牛身體里的小牛屬于母牛的組成
部分,不屬于孳息;尚未與蘋果樹相分離的蘋果,也不屬于孳息。
(2)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儲蓄存款的利息、出租房屋獲得的租金)。
(3)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4)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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