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第三人的合同有哪些效力
精選回答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的效力: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該條款規定的是“利他合同”,在利他合同中,雖然第三人并非合同的當事人,但是合同的效力可以拓展到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取得履行請求權。利他合同的構成要件:(1)必須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2)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如果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第三人單方自愿代為履行
(1)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2)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人單方自愿代為履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合同未約定第三人具有履行義務;(2)債務人不履行債務;(3)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4)根據債務性質、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未明確將第三人代為履行排除在外。
無論是“第三人單方自愿代為履行”還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均不是合同當事人。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需要以債權人和債務人對第三人履行債務事先作出明確約定為前提,而“第三人單方自愿代為履行”的前提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第三人具有履行義務。
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單方自愿代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種債權轉讓是法定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后即自然取得該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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