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的抵押權和不動產的抵押權區別
精選回答
動產的抵押權和不動產的抵押權區別:不動產抵押一般要登記才生效,而動產抵押一般不需要登記。
動產的抵押:
1.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動產抵押合同訂立后未辦理抵押登記,動產抵押權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受讓人占有抵押財產后,抵押權人向受讓人請求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權人能夠舉證證明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經訂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2)抵押人將抵押財產出租給他人并移轉占有,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租賃關系不受影響,但是抵押權人能夠舉證證明承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經訂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3)抵押人的其他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或者執行抵押財產,人民法院已經作出財產保全裁定或者采取執行措施,抵押權人主張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抵押人破產,抵押權人主張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不動產的抵押:
1.登記生效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2.抵押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
3.抵押權設立后新增的建筑物
(1)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2)當事人僅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債權人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債權人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續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當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權的效力范圍限于已辦理抵押登記的部分。當事人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于續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規劃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抵押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分別抵押給不同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抵押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4.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1)當事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以未辦理批準手續為由主張抵押合同無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已經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抵押權依法實現時所得的價款,應當優先用于補繳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
(2)抵押人以劃撥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當事人以該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能抵押或者未辦理批準手續為由主張抵押合同無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權依法實現時,拍賣、變賣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優先用于補繳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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