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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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區別:
中止是中間停止的意思,在訴訟時效期滿前6個月內,為了避免權力人因為某些障礙不能行使權力而錯過訴訟時效,可給訴訟時效按下暫停鍵,已經經過的訴訟時間是有效的,障礙消除后,訴訟時效繼續計算6個月期滿。
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有下列障礙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中斷有斷開之意,訴訟時效存在的目的是為了促使權利人盡快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力義務關系的不穩定狀態,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力,但如果權利人已經通過實施某些行為使權力義務明確起來,已經在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了,那訴訟時效就無需一直計算,可以中斷,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如直接送交主張權利文書、發送信件主張權利且信件到達或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金融機構扣收欠款本息、在國家級或下落不明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力媒體上刊登主張權利公告;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如承諾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
(3)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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