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回權的行使條件是什么
精選回答
取回權的行使條件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企業破產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取回權的行使時間
權利人行使取回權,應當在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或者和解協議、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向管理人提出。權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張取回相關財產的,應當承擔延遲行使取回權增加的相關費用。
取回權行使的對價給付
權利人行使取回權時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關的加工費、保管費、托運費、委托費、代銷費等費用,管理人拒絕其取回相關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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