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物名詞解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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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物名詞解釋是《民法典》上的物僅指有體物,行為、智力成果(包括電腦程序)以及各項權利等均不屬于物權的客體。《民法典》上的物應具有可支配性,能為人力所支配并滿足人的需要。因此,不能為人力所支配(如太陽、月亮、星星等)或者不為人所需之物(如汽車尾氣),不屬于《民法典》上的物。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物權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
(1)有體性
(2)可支配性
(3)在人的身體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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