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股表決權的恢復的規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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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股表決權的恢復的規定
公司累計3個會計年度或者連續2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的,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每股優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
對于股息可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的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所欠股息;對于股息不可累積的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當年股息。
優先股的發行條件
公司已發行的優先股不得超過公司普通股股份總數的50%,且籌資金額不得超過發行前凈資產的50%,已回購、轉換的優先股不納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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