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人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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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人數要求:
(1)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1/3為獨立董事。
(2)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成員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3)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有1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員。
獨立董事的任期
(1)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
(2)獨立董事如果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3)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被免職。提前免職的,上市公司應將其作為特別披露事項予以披露,被免職的獨立董事認為公司的免職理由不當的,可以作出公開的聲明。
(4)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如因獨立董事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規定的最低要求(≥1/3)時,該獨立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獨立董事填補其缺額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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