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物是否屬于債務人財產_2020年注會《經濟法》答疑
注會備考的路上荊棘叢生,平庸的人望而卻步,只有意志格外堅強的人才能前行。小奧為各位考生整理了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的答疑,小伙伴快進來看看吧!
甲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抵償債務而申請破產清算,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日受理了破產申請后,指定A會計師事務所為管理人。下列各項中,管理人應當追回的有( )。
A.甲公司董事長王某利用職權侵占甲公司財產20萬元
B.2018年6月1日,甲公司為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欠付乙公司的100萬元到期債務提供了財產擔保
C.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承租的價值200萬元的生產設備
D.甲公司與丁公司串通一氣,虛構了其欠付丁公司一筆100萬元的債務,并清償完畢
正確答案:A,B,D
【提問】債務人的融資租賃物屬不屬于債務人財產?
【答疑】尊敬的學員,您好:
不屬于債務人財產,所以不選C。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
山不厭高,水不厭深。驕傲就是失敗跌倒的前奏。小奧這里也會繼續幫助大家,為大家更新注冊會計師考試答疑的!
注:答疑內容出自東奧《經濟法》教研團隊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