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律制度概述_2020年注會《經濟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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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上市公司上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額為50億元人民幣。甲公司擬為乙公司提供保證擔保,擔保金額為6億元,并經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甲公司章程規定,單筆對外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須經公司股東大會批準。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甲公司披露該筆擔保的最早時點應當是( )。
A.甲公司股東大會就該筆擔保形成決議時
B.甲公司董事會就該筆擔保形成決議時
C.甲公司與乙公司的債權人簽訂保證合同時
D.證券交易所核準同意甲公司進行擔保時
正確答案:B
【提問】題目說甲公司章程規定,單筆對外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須經公司股東大會批準,那可不可以理解為董事會對此項擔保做出的決議其實是無效的?既然決議無效為什么還要在董事會作出決議時披露?
【答疑】尊敬的學員,您好:
只有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本題中董事會決議只是違反了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在撤銷該董事會決議以前是有效的,所以甲公司就該筆擔保形成董事會決議時就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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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答疑內容出自東奧《經濟法》教研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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