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與承諾是什么
精選回答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要約不同于事實行為。要約作為一種締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內容的拘束。要約發出后,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
承諾,是受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的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業交易中,承諾又稱接受或還盤。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諾一經作出,并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
要約的失效包括:
(1)要約被拒絕;
(2)要約被依法撤銷;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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