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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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基本原則,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約束力的一般原則,也包括即使在法律文本中沒有寫明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的一般原則。民法基本原則與普通法律條文同樣可直接適用。根據《民法典》,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
1、平等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相互之間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他們的合法權益也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2、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自愿從事民事活動,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決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及其設立、變更和終止,自覺承受相應的法律后果。
3、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要秉持公平理念,公平、平允、合理地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誠信原則,是指所有民事主體在從事任何民事活動,包括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時,都應該秉持誠實、善意,不詐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諾言。
5、公序良俗原則,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不得違反各種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6、綠色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人身關系,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無直接物質利益因素的民事法律關系(如配偶之間的婚姻關系、父母子女之間撫養和贍養關系)。
2、財產關系,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基于物質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如所有權關系、債權債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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