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財產清償順序是什么
精選回答
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1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的義務: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債權保護: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清償順序: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普通合伙企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規則進行分配。
清算報告: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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