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合同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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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合同的相關規定:
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貨物的初步證據。但以后如收貨人有證據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發生在運輸過程中,仍可向承運人索賠。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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