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_2019年注會《經濟法》答疑精華
2019年注冊會計師備考已經開始了,備考時難免會遇到一些問題,同學們可以在答疑板中隨時向老師提問,東奧的老師會及時答復你的問題,小編整理了一些注會經濟法相關知識點的常見問題,同學們快來看吧!
【例題】某上市公司擬聘請獨立董事。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人員中,不得擔任該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有( )。
A.王某,因侵占財產被判刑,3年有期徒刑刑滿釋放未逾3年
B.張某,甲上市公司的法律顧問
C.趙某,個人負債100萬元到期未清償
D.李某,甲上市公司某監事的弟弟
正確答案:A,B,C,D
【知識點】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
答案解析:(1)選項A: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選項B: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3)選項C: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4)選項D: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問題】這題答案有問題,選項B和D是可以擔任獨立董事的,公司法里不能擔任獨立董事的要求是與該上市公司沒有那幾項關聯,答疑的能不能查查資料,不要對著答案硬解釋,誤導學員!
【答疑】這個題目答案沒有問題,BD的情況不能擔任獨立董事,教材第184頁有明確的規定。
選項B: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選項D: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弟弟是主要社會關系),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努力學習新知識的同時也不要忘了及時復習鞏固學過的知識點,以上內容是小編整理的注會經濟法答疑精華,希望可以幫助同學們備考,東奧祝同學們順利通關注冊會計師考試!
注:答疑內容出自東奧《經濟法》教務專家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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