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_2019年注會《經濟法》答疑精華
2019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已經進入備考階段了,為了幫助同學們備考,小編整理了同學們在備考注會經濟法時遇到的一些問題,以及老師的詳細解答,同學們快來看吧!
【例題】甲向乙購買房屋一套,并已支付一半價款,剩余價款約定在過戶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后2個工作日內付清。乙在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前反悔,要求解除合同。甲訴至法院,要求乙繼續履行合同。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房屋產權未過戶,合同尚未生效
B.房屋產權未過戶,合同尚未成立
C.合同已經生效,但法院應當判決解除合同,乙賠償甲的損失
D.合同已經生效,乙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正確答案:D
【知識點】合同的效力
答案解析: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在本題中,甲、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經生效,不具備單方解除合同的合法事由,乙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問題】解除合同和合法事由是?
【答疑】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在下列情形下,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行使此項解除權,除了有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以外,還必須要求是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雙方當事人均可以行使解除權。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項解除權的行使必須是不履行“主要”債務才行。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項解除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兩個條件:(1)遲延履行“主要”債務;(2)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遲延屨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并不必然導致解除權的產生。因此,此項解除權的行使條件之一必須是“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既然考慮的是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這個結果,因此遲延履行的債務不強調必須是“主要”債務,也不需要催告程序。
5.法律規定其他解除情形的。
希望小編分享的內容能夠幫助同學們更好的理解和學習知識點,最后東奧預祝同學們都能順利通過注冊會計師考試!
注:答疑內容出自東奧《經濟法》教務專家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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