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日起開始注冊會計師考試報名,目前處于預習階段,大家可以根據報考科目合理安排備考時間。為了幫助大家提升備考效率,東奧小編根據2015年注會教材整理了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預習知識點,祝大家備考愉快!下面是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1)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2)關聯交易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3)同業競爭
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
1.公司增資:相應責任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原告請求未盡勤勉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2.股東抽逃出資:連帶責任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一股二賣:相應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權轉讓后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如果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有權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受讓股東還可以要求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受讓股東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2016已經毫不猶豫的來了,注會考試還遠嗎?東奧會計在線祝大家都能輕松過關!
責任編輯:子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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