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日起開始注冊會計師考試報名,目前處于預習階段,大家可以根據報考科目合理安排備考時間。為了幫助大家提升備考效率,東奧小編根據2015年注會教材整理了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預習知識點,祝大家備考愉快!下面是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抵銷權。
1. 一般規定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
【解釋】抵銷權只能由債權人向管理人提出行使,管理人(或債務人即破產人)不得主動主張債務抵銷。
2. 不得抵銷的情形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解釋】如果當事人違反法律禁止抵銷規定進行了抵銷,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認定抵銷無效。
2016已經到來,注會考試還會遠嗎?東奧會計在線祝大家都能輕松過關!
責任編輯:子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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