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距離我們越來越近,為了幫助大家提升備考效率順利通過考試,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了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預習知識點,下面是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預習《經濟法》:違約責任的相對性。
知識點:違約責任的相對性
由于合同關系具有相對性,因此,違約責任也具有相對性,即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具有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生。
1.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有瑕疵的,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按照約定解決。
3.租賃合同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賠償損失。
4.承攬合同
承攬人經定作人同意,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5.合同相對性的例外
(1)債的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代位權和撤銷權)中,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使得債權人可以向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2)買賣不破租賃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賃權對抗新的所有權人,突破了合同關系的相對性。
(3)建設工程合同
經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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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回憶的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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