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轉瞬間2015年已經接近尾聲,這預示著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將到來。為了幫助考生提升備考效率,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了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預習知識點,下面是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預習《經濟法》:租賃合同。
知識點:租賃合同
1.租賃合同的期限
(1)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20年。
租賃合同屬于臨時性使用合同,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2)不定期租賃。
、僮赓U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诋斒氯藢ψ赓U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圩赓U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合同為不定期。
【解釋】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維修義務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解釋】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3.租金支付期限
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4.買賣不破租賃
(1)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解釋】所有的所有權讓與均不破租賃,并非局限于買賣。
(2)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解釋】只有在房屋租賃中承租人才有優先購買權,對于其他標的的租賃,并不適用優先購買權。
相關推薦:
責任編輯:回憶的獨奏
- 上一篇文章: 2016年《經濟法》:融資租賃合同
-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