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綜合題易考點:贈與合同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強化提高沖刺備考期,為幫助考生們在最后階段提高備考效率,我們根據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為考生們總結了《經濟法》科目的選擇題和綜合題易考點,下面我們一起來復習2015《經濟法》綜合題易考點:贈與合同。
本考點能力等級:
能力等級 3—— 綜合運用能力
考生應當在理解基本理論、基本原理和相關概念的基礎上,在比較復雜的職業環境上,堅守職業價值觀、遵循職業道德、堅持職業態度,綜合運用相關專業學科知識和職業技能解決實務問題。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第十單元其他合同的內容。
綜合題易考點:贈與合同
1.贈與合同屬于單務、無償、諾成合同。
【解釋】贈與合同屬于單務合同、雙方法律行為(而非單方法律行為)。
2.贈與人的義務
(1)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3)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的財產有瑕疵或者保證贈與的財產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贈與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2014年案例分析題)
4.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忘恩行為時,無論贈與財產的權利是否轉移,贈與是否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或者經過公證,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該贈與。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1)贈與人的撤銷權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①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
②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解釋】扶養義務主要是指平輩之間的相互扶養,例如夫妻之間,兄弟姐妹之間。
(2)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解釋】(1)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2)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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