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綜合題易考點: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強化提高沖刺備考期,為幫助考生們在最后階段提高備考效率,我們根據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為考生們總結了《經濟法》科目的選擇題和綜合題易考點,下面我們一起來復習2015《經濟法》綜合題易考點: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本考點能力等級:
能力等級 3—— 綜合運用能力
考生應當在理解基本理論、基本原理和相關概念的基礎上,在比較復雜的職業環境上,堅守職業價值觀、遵循職業道德、堅持職業態度,綜合運用相關專業學科知識和職業技能解決實務問題。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第七單元買賣合同的內容。
綜合題易考點: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解釋】標的物的風險負擔,是指由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導致標的物發生毀損、滅失,應當由誰承擔“不幸”。可歸責于一方當事人的事由(如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標的物毀損、滅失,不屬于風險負擔,應當按照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處理。
1.基本規定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4)出賣人將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6)單證與風險的獨立性
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7)違約責任與風險的獨立性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2.特殊規定
(1)在途標的物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是,如果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沒有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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